HACCP体系获证客户:
根据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CNCA-N-008:2011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》(见附件1)及2012年1月31日发布《关于<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实施规则>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》等要求,我公司全面策划了相关转换工作,已分别制定了《关于HACCP体系转换工作的策划安排》和《标准培训及审核员转换工作方案》等文件。
自2011年12月31日起,NAC不再受理各获证组织“认证范围”(见附件2)之外认证申请。已获得证书或被受理的认证申请NAC将按规定实施认证活动;认证证书在下次监督审核时自动失效。
为做好获证客户“转换”工作,现将有关“转换”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要求
1、获证客户原以CAC\RCP1-1969,Rev.4-2003《食品卫生通用原则》及其附录《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》(以下简称“老标准”)为认证依据转变为以GB/T27341-2009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》和GB14881-1994《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》(以下称“新标准”)为认证依据的转换。应组织HACCP小组及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“新标准”要求。
本次转换是针对认证的产品范围在“认证范围”(见附件2)内的获证客户。
2、获证客户应依据“新标准”对自身的体系文件进行评审和修订,以满足“新标准”的要求。
3、获证客户在实施、保持和改进HACCP体系过程中,应满足“新标准”要求。
二、获证客户申请转换的条件
a) HACCP体系文件已依据“新标准”进行了修订,体系运行并满足“新标准”要求;
b)内部审核员经过了“新标准”要求的相关培训;
c)HACCP体系符合“新标准”要求。
三、转换方式
1、NAC自2012年5月1日起,可以实施以“新标准”为认证依据的转换工作,转换的方式可以为以下三种方法之一:
1)结合监督审核转换;
2)结合证书到期再认证(复评)转换;
3)申请安排专项审核。
2、获证客户可根据证书所处的状态,选择监督审核、再认证或专项审核方式进行转换;各获证客户应填写《转换审核意向反馈单》,提出转换方式和时间,请于2012年4月30前,将其传真给NAC审核部(传真:024-83961663)。
3、实施监督审核或专项审核后,换发新标准认证证书,证书的有效期将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;选择再认证转换的,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签发证书之日起3年。
四、客户转换时间:
2012年12月31日止。
五、服务提供
1、培训的安排
NAC针对新标准转换的需要,已经策划和开发了新标准系列培训课程,为获证组织的内审员提供新标准培训,以帮助获证客户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新标准。(具体事宜可与NAC培训联系,联系电话:024-83961653,传真:024:83961653,详见NAC网站培训安排通知www.nac.com.cn)。
2、对于选择监督和再认证审核转换的客户,NAC将适当增加审核人日数,但不增加认证费用;对选择专项审核方式转换的客户,NAC将与其签订专项认证合同,按实际发生的审核人日数收费。
NAC提醒各获证客户,由于新标准转换的时间较短,希望各获证客户尽早策划有关转换工作,如期完成转换认证工作。
附件2: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》.doc
附件3: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》.doc
东北认证有限公司
2012年2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