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宁系我公司在职员工,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—2019年1月14日,2015年1月1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,其理由是“个人和家庭原因”,实属个人违约。双方已于2015年3月10日正式办理了工作交接。然而,陈宁却在公司对其欠款、借款等财务事项进行清结的短短几天时间里,蓄意于2015年3月18日,以“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”为由,掩盖事实真相,向沈阳市沈河区仲裁委提出申请,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而向公司索要巨额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为澄清是非、伸张正义,于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现已正式下达了立案通知书。
为此,我公司郑重声明:
一、鉴于仲裁决定现已不具有法律效力,陈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在存续之中,双方合同及经济纠纷尚未了结;
二、在法院判决尚未下达前,诚告各方不宜为其办理执业机构转换手续;也不宜为其办理接收手续。否则,应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行为,我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特此声明
公司为澄清是非、伸张正义,于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现已正式下达了立案通知书。
为此,我公司郑重声明:
一、鉴于仲裁决定现已不具有法律效力,陈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在存续之中,双方合同及经济纠纷尚未了结;
二、在法院判决尚未下达前,诚告各方不宜为其办理执业机构转换手续;也不宜为其办理接收手续。否则,应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行为,我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特此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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